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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WINER】炫彩三腳架-可轉單腳(601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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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NER 炫彩三腳架(可轉單腳) 601



值得您投資的絕佳器材,Kamera佳美能相機腳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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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提升WINER 601

WINER 601 炫彩三腳架除了保留第一代501的反轉收納,減少體積好攜帶;增加了拆裝為單腳架的結構設計,讓你買一支腳架有多種功能的變化。





體積少40%,垂直環繞拍攝

採用反折收納的601三腳架,全長展開可達152cm,收納後卻僅33.5cm,收納方便且容易攜帶。

將腳架反折後並將雲台拆下反裝至底部,腳架可立刻轉換為低角度拍攝或垂直翻拍,搭配球型雲台還能夠水平360度旋轉拍攝,面對各種狀況都可以隨機應變。





單雙腳任意變換

只要將指定可拆腳(有棉墊的)拆下、上端腳管與雲台兩者連接,即可連結成戰利品為單腳架,腳架採用旋鈕快速的收放長度。

激安



感謝您選購佳美能產品

佳美能科技(Kamera)設立於 2006年1月為台灣早期攝影器材品牌,佳美能主要產品線涵蓋行動電源、充電器、相機副廠電池、電池充電器、攝影棚週邊、鏡頭類週邊、閃光燈、相機腳架、攝影包、專業線材、拍立得周邊、保護殼、鋼化玻璃保護貼、螢幕保護貼、自拍棒、快門線、車充及各式電源類產品,分別在攝影器材及電源類商品上取得台灣領先地位,並名列台灣前十大攝影器材品牌。

除此之外,產品從設計、開發、生產到品質檢驗,皆通過專業人員嚴密地執行與測試;且以不斷創新的精神,努力開發高性價比之優質產品,提供國人更可靠的服務。





Q&A

Q:為什麼耐荷重只有3Kg?

A:此重量指的是單存雲台本身的耐重,當角度做變化垂直或歪斜的狀況,在此範圍內比較不會有滑動的狀況。

Q:為什麼我腳架無法反折?

A:腳管上方卡榫必須往上推腳管就可以反折了!

Q:我該如何挑選腳架?

A:建議從總重量(相機+鏡頭+閃光燈)及個人身高二個方向進行考量。

Q:腳架可以拆解成單腳架嗎?特惠

A:此款腳架並無法拆解。

Q:我想要單獨購買腳架上的快拆板 / 雲台可以嗎?

A:可以的,但必須向本公司直接購買。

商品訊息特點







搶先看

品牌:WINER
品名:炫彩三腳架
型號:601
顏色:藍、紅
材質:鋁鎂合金
最大耐重:3Kg
節數:5節
最大高度:1460 mm
最小高度:175 mm
收合高度:335 mm
管徑:23-12mm
單腳架全升高:1520mm
單腳價最低高:600mm
外型尺寸:約335 x 110 x 85 mm
淨重:約 1230g 不含配件
包裝尺寸:375 x 115 x 115 mm
毛重:約 1583g
產地:中國
保固:2年/24個月
注意事項: 內文中所提即任何第三方的商標,僅供參考。我們無權出售這些商標的任何物品。
備註:此賣場不含主機相關展示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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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台灣第一美女」蕭薔在年初經歷了母親及愛犬逝世後,已許久不見身邊有人相伴,但最近被直擊與「白臉男」頻繁約會,甚至還入蕭薔香閨一起過夜,讓人推測白臉男應是蕭薔新歡。

據《壹週刊》報導,蕭薔新歡「白臉男」相當貼心,會為她提包、開車、打掃,堪稱是新好男人。白臉男先是在3日晚間坐上蕭薔的車回她家,共度夜晚;隔日晚間蕭薔去美髮店洗完頭後,也去接白臉男回香閨,而白臉男行事相當謹慎,深怕兩人關係曝光,遇到蕭薔鄰居時還相當慌張;在8日也被拍到一同買消夜,隨後驅車回蕭薔家,一個禮拜回蕭薔家3次,可說是關係匪淺。

兩人也被直擊在夜市吃消夜,只見白臉男霸氣地將蕭薔圈在角落,保護意味十足,看起來很是甜蜜。當周刊記者致電蕭薔詢問白臉男身分時,蕭薔顯得相當遲疑,不僅先含糊帶過說,沒看到照片應該是朋友,再被問及是否單身時,也思考許久才說現為單身。

▲蕭薔保養得宜,絕美外貌及身材火辣讓她緋聞沒斷過。(圖/蕭薔提供,2016.10.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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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解釋,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。

這起案件源於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,認為2005年的收入30萬元都花在治裝費上,等於自己沒有賺到錢,因此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申報無須繳稅,但被國稅局認為,林若亞的所得為薪資所得,非執行業務所得,不得列舉扣除。

林若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,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相關條文有爭議,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。司法官大法官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,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,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。

解釋文意旨指出,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,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,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,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,減除必要費用。然而,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,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。

依此解釋,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,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,倘若未來修法成功,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,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,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,扣除必要費用。

此外,名模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,被國稅局追討684萬餘元稅額、罰鍰135萬餘元,事後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應扣除45%的成本費用並打官司,但最後敗訴定讞,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,未獲大法官受理。如今,林若亞釋憲成功,等於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,之後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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